进入美国市场时,医疗器械制造商必须将其医疗器械置于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 (FFD&C) 法案的一般控制之下,该法案包含在联邦法规第 800 部分第 21 篇的最终程序法规中—— 1200(21 CFR 第 800-1299 部分)。从本质上讲,制造商必须首先将产品指定为医疗设备或体外诊断产品,并确保它必须受到设备和放射健康中心 (CDRH) 的监管。接下来,必须将设备分为三个类别之一,以确定监管控制的级别。除非豁免,否则设备的分类将确定制造商为获得 FDA 批准必须遵循的流程(上市前通知 [510(k)] 或上市前批准 (PMA)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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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外,Quality First International 可以帮助您回复 FDA 表格 483 或美国 FDA 的警告信。通常在 FDA 进行现场审核后收到检查确定的缺陷清单,您必须以书面形式回复信中提出的每个点并提供详细的行动计划,并提供纠正问题的时间表。 Quality First International 可以支持纠正措施,以解决审核中发现的任何问题,并帮助客户准备对 Form-483 或 FDA 警告信的有效回应。